福建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商法》作业及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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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本题答案:
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权。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
2、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作用。
本题答案:
(1)商业账簿的基本意义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作为决策依据。 (2)商业账簿也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或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3)商业账簿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3、简述商业登记的作用。
本题答案:
(1)、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
(2)、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3)、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4)、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
(5)、是维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
4、简述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
本题答案:
(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5、简述公司章程的特征。
本题答案:
(1)具有法定性。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公司法人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公司章程在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定。
(2)具有公开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登记的重要法定事项,是公司公示的重要内容。
(3)具有自治性。就制定程序而言,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拟订,经创立大会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全体初始股东依法所为的法律行为,而该行为当事人的最终目的在于创立公司法人。
6、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本题答案: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一)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从本质上讲,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商事关系的私法。基于商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商事主体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并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利,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
(二)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基于商法的本质特征,商法最基本的原则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商事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尊重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法律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保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身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
(五)合法原则:商事行为是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原则要求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既要遵守由国家立法机关统一制定的法律,也要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交易中,它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七)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商业以营利为目的,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交易速度或商品流转速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商法中确认交易便捷原则,要求商法的各项具体规则反映商事活动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的特征。
(八)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维护商事交易安全构成商法的又一基本原则。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之维护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之编制。
7、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本题答案:
1.【答案】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答案】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16条。
3.【答案】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4.【答案】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5.【答案】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6.【答案】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 26、28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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