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经济法》作业及答案3
搜题
1、专利申请的流程及对驳回专利的法律救济。
本题答案: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5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3个阶段。
专利申请的审查:
(1)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决定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以后,即进入初步审查。
(2)申请的公布专利局经过初步审查(包括经过补证或者陈诉意见),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的,自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时,即将该申请予以公布。
(3)请求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应当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大体相同。但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等文件,应针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
驳回专利的法律救济:
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允许申请人对专利局的决定提出申诉,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5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3个阶段。
专利申请的审查:
(1)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决定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以后,即进入初步审查。
(2)申请的公布专利局经过初步审查(包括经过补证或者陈诉意见),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的,自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时,即将该申请予以公布。
(3)请求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应当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大体相同。但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等文件,应针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
驳回专利的法律救济:
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允许申请人对专利局的决定提出申诉,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试述2014年《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亮点。(举例说明,至少答出三点)
本题答案: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主要有: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新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2)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新法增加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主要有: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新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2)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新法增加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王某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199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本题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王某在试用期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不需说明理由。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合同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王某在试用期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