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分论》作业及答案1
A.王红只能对李明提出侵权行为之诉
B.王红只能对李明提出违约之诉
C.王红可以选择请求李明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王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王红可以选择请求李明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A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B.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C.登记错误致使他人损害,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登记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由第三人进行赔偿
D.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A
A.老刘、小黄二人买卖商铺的合同不生效,因为未办理登记
B.老刘、小黄二人买卖商铺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C.因合同已生效,老刘取得商铺所有权
D.因老刘的转让行为,商铺所有权属小方所有
C
A.机动车转让,未经登记,不产生转让效力
B.动产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C.动产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D.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D
A.凡是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绝对都属于业主共有
B.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C.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D.宅基地使用权都可以抵押
C
A.按份之债
B.简单之债
C.种类之债
D.法定之债
B
A.2年
B.1年
C.6个月
D.3年
C
A.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定金合同生效,定金数额为10万元
C.定金合同生效,定金数额为8万元
D.定金合同生效,定金数额为6万元
C
A.放弃受遗赠导致财产未增加的
B.以市场交易价30%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C.以高于市场交易价2%的价格买入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
D.收养子女导致其财产大量减少的
A
A.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7栋此面朝向除1楼外所有业主给予补偿,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B.如红星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C.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D.5楼业主萧某由同事证明事故发生时正在上班,不在家,因此可以免责
A
A.正确
B.错误
B
A.正确
B.错误
B
A.正确
B.错误
B
A.正确
B.错误
A
A.正确
B.错误
B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但是,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前者称为承诺转质,后者称为责任转质。实现该转质行为的权利即为转质权。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前必须进行变更登记。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志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将无因管理规定于准合同编中。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即管理时被管理人明确拒绝或由可推知意思表示拒绝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属于不当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但是,如果受益人的真实意思,即拒约行为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比如受益人应该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拒绝履行且禁止他人给付,由于其违反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人为其履行了相应义务后,支出可请求受益人支付。如果管理人并不是为了他人利益,比如以为是为自己利益,属于误信管理,不属于无因管理,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支付其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