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案例三北方某大城市A拍卖公司接受一收藏家委托,拍卖一幅字画,经专家鉴定,该作品真伪存在争议,征得委托人同意,A拍卖公司在拍卖时,虽注明“齐白石作品”,标价仅为1000元,同时在拍卖规则中声明,本场拍卖对作品真伪等瑕疵不作担保,买受人王某以12000元竞得此作品,此后又在一个月后告到人民法院,要求宣布拍卖无效,理由是:该作品系赝品,并非是“齐白石作品”,拍卖品公司存在误导;A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为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对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后经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拍卖有效,驳回竞买人的请求,宣布拍卖行胜诉。同年该市B拍卖公司接受另一家收藏家的委托,拍卖旧红木条案一只,标价40000元,同样B拍卖公司也在《拍卖规则》中声明不作真伪瑕疵担保。现场竞争激烈,竞买人以60000元竞得,但事后竞买人于某提出,该红木条案为新仿制品,要求退货,双方争执不一,于某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宣布拍卖无效,理由是:该红木条案为新仿制品,与标的标识有误,拍卖公司存在误导;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为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对买受人无约束力。经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为无效民事合同,应予撤销,宣布拍卖人败诉。请问:为何两个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拍卖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事前是经竞买人审阅,是否对买受人有约束力?在拍卖活动中以“合同法”作为审判依据,适用法律是否得当?
提示:未搜索到的试题可在搜索页快速提交,您可在会员中心"提交的题"快速查看答案。
答案
查看答案
搜题